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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县大洲镇蛋鸡标准化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309-450821-04-01-986353)。建设地点:贵港市平南县大洲镇甘岭村塘福屯冷水岭。项目建设规模:年存栏蛋鸡50万羽,年产鸡蛋11000吨。项目建设内容:主体工程主要有蛋鸡舍(6栋)、育雏舍(2栋)、饲料加工间,辅助工程主要有管理用房、消毒池等,储运工程主要有仓库、蓄水池、料塔等,公用工程主要有供排水、雨污分流系统、通风系统、供暖及降温系统等,环保工程主要有喷洒除臭措施、生物除臭塔、集污池、布袋除尘器、无害化处理间、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收集池等。
项目占地4964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环保投资约19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6.37%。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符合平南县畜禽养殖规划,选址合理。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鸡舍区采取合理控制饲养密度,干清粪工艺清污,鸡粪日产日清,加强通风,科学调配日粮,减少饲料消耗量,鸡舍排风口末端设置喷淋除臭降尘设施,外围设置密目网等措施;鸡粪发酵处理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生物除臭塔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对鸡舍、鸡粪发酵处理区、病死鸡无害化处理车间等喷洒生物除臭剂除臭;生产区四周由外至内建绿化林带;排放的氨气、硫化氢、臭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表2相应标准;厂界臭气浓度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饲料通过密闭设施输送及混合,饲料加工废气经收集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引至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的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场区排水系统。鸡舍冲洗废水、生活污水全部送鸡粪发酵处理用房综合利用,初期雨水收集经沉淀消毒处理后作为绿化用水,不外排地表水体。
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污水处理设施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项目鸡粪、饲料残渣及散落羽毛、破损鸡蛋、病死鸡处理残渣在厂内进行堆肥生产有机肥基质;收集到的粉尘回用生产;包装废物、废弃密目网外售再生资源回收公司;防疫废物定期按防疫主管部门要求处理;设备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含油抹布属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单独收集、暂存,并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处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等降噪措施;加强场区四周绿化建设,猪场四周场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施工期不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废水事故应急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平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平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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