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
《桂平市桂升码头提档升级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改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108-450800-04-05-556783)。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桂平市社步镇清石村和塘岭桂升码头。原有码头建设有1个1000吨级泊位,吞吐量约30万吨/年,装卸的货种主要为散粮、钢材。本改扩建项目建设规模:将原有码头进行提档升级,改造成1个2000吨级(水工结构按3000吨预留)散杂货泊位,泊位长度90m,设计年通过能力为98万吨,年吞吐量为85万吨。码头主要装卸货种不变。主要建设内容:主体工程主要有码头泊位、水工平台、装卸设备、护岸、钢材堆场(依托现有)等,辅助工程主要有办公楼、洗车平台、集装箱储物间(依托现有)等,公用工程主要有排水工程、雨污分流系统等,环保工程主要有污水处理站、沉淀池、洒水降尘系统、布袋除尘器、隔油池等。
投资项目669.7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0.4万元,占投资项目资16.48%。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符合贵港港总体规划(2035年),项目经贵港市交通运输局以《******有限责任公司等码头开展提档升级工作的批复》(贵交函〔2020〕157号)进行了批复,桂平市桂升码头符合提档升级条件,同意进行提档升级建设。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主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水下施工应尽量避开鱼类的繁殖季节;施工前进行驱鱼作业,把鱼类驱赶到远离施工区域的安全水域;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做好临时堆土场的截水沟和排水沟;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恢复裸露地面的植被。营运期,禁止在项目所在郁江水域排污,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溢油风险事故,及时实施油膜的拦截收集工作。
(二)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建筑物施工应采用外购商品混凝土;对堆料、临时堆土场采取覆盖措施;做好地面清洁,车辆及时清洗,运输时采用篷布遮盖;加强对施工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
营运期,散粮装卸作业使用移动式抑尘漏斗、配备4台布袋收尘器卸料;通过港区进出车辆冲洗,使用雾炮机对港区洒水降尘及港区道路硬化,及时清扫道路的措施减少道路扬尘无组织排放;通过采用选用优质燃料,加强保养,绿化吸收等措施减少作业机械燃油废气产生;抵港船舶停泊期间接入岸电装置,减少抵港船舶尾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SO2、NOX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涉水施工应选择枯水季节进行,严格控制施工船的施工范围;水下开挖施工应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应采取措施控制水下施工作业对河流底质的搅动,在施工水域附近设置防污屏;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营运期,项目含尘废水(码头前沿作业带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等)经港区收集沟收集流入自建废水处理站(采用“调节沉淀池+一体高效化净水设备+回用水池+污泥池”工艺)处理后回用于喷淋降尘用水,不外排;运输车辆冲洗废水先经隔油池隔油处理后并入废水处理站处理;陆域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旱地施肥,不外排;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分别收集后定期交由当地海事部门认可的船舶污水回收单位处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弃土******城市管理部门指定弃土场。营运期间,装卸过程中洒落的散粮,清扫收集,重新装车返还散粮货主。污水处理站泥饼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砖厂制砖。隔油池分离废油、废机油、含油手套、含油抹布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理处置。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对高噪声设备,应在其附近加设可移动的简单围障;合理安排施工作业的时间;加强对机械、车辆维护以保持较低噪声。营运期,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场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六)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并依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增加岸电设施。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和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一旦发生溢油风险事故,及时实施油膜的拦截收集工作。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依据国家相关排污单位监测规范,落实监测要求。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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