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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港北区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211-450802-04-02-970775)。项目奇石水厂、金碑水厂、龙山水厂、石塘水厂分别位于贵港市港北区奇石乡、大圩镇、中里乡、武乐镇。奇石水厂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9度40分56.962秒,北纬23度21分4.535秒;金碑水厂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9度42分53.951秒,北纬23度14分17.618秒;龙山水厂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9度32分16.358秒,北纬23度13分44.945秒;石塘水厂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9度48分32.332秒,北纬23度7分3.118秒。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对现有奇石水厂、金碑水厂、龙山水厂、石塘水厂4座水厂进行提升改造增效扩容,奇石水厂扩建后供水规模由2900m3/d增至3800m3/d,金碑水厂扩建后供水规模由3045m3/d增至6000m3/d,龙山水厂扩建后供水规模由5460m3/d增至8200m3/d,石塘水厂扩建后供水规模由2900m3/d增至4800m3/d。
项目总投资56846万元,环保投资165万元,占总投资的0.29%。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于2022年11月10日取得贵港市港北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审批贵港市港北区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应做硬化处理,道路清扫时采取洒水措施;厂区边界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下方设置不低于20厘米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裸露地(含土方)应采取覆盖措施,砂石、灰土、灰浆等易扬尘物料必须以不透水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和四周均有遮蔽的场所内;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等部位进行清理清洗以保证车辆清洁上路;选用经过质量检查部门认证的无毒或低毒装饰材料,减少装修废气中甲苯和甲醛等有害物质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二)落实施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采取其他减震降噪隔声等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污染,确保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要求,严格控制施工时段,避免噪声扰民。
(三)落实施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临时的隔油池、沉沙池处理后用作洒水降尘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水厂内现有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相关标准后,定期委托罐车清运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林地浇灌。
(四)落实施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严禁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包装材料、金属零件等一般固体废物外售给废旧回收站处置,油漆桶、稀释剂桶、墙体涂料桶、沾有油漆涂料的毛刷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经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五)落实施工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措施。严禁将施工废水排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严禁在厂区范围外设置材料堆场、临时堆土场等临时占地,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建筑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上设置醒目的标牌、界碑,加强环境监管,科学合理地进行施工组织,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严禁跨界野蛮施工,严禁肆意砍伐沿线水土涵养林地,严禁破坏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源保护区标牌、界碑,禁止采伐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内的林木,移植采伐其他保护区内的林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尽量减少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表植被的破坏,以保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系统的稳定。
(六)要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项目各厂区排水管网。
(七)落实营运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依托水厂内现有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相关标准后,定期委托罐车清运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林地浇灌;奇石水厂、金碑水厂、石塘水厂沉淀池排泥水、滤池反冲洗水进入回收沉淀水池沉淀处理,上清液进入回收清水池,排水泵泵入配水井回用于生产,污泥压滤液返回回收沉淀水池沉淀处理后作原水回用;龙山水厂沉淀池排泥水、滤池反冲洗水进入回收水池沉淀处理,上清液经排水泵泵入配水井回用于生产,污泥压滤液返回回收水池沉淀处理后作原水回用;项目厂区必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做好防渗、防腐、防漏措施,废水处理设施必须采取防渗、防泄漏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八)落实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各厂区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机械噪声设备进行合理布置,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值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
(九)落实营运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PAC、PAM药剂废包装袋收集存放于仓库内,定期外售资源回收单位;空盐酸包装桶暂存于仓库内,定期交由净水药剂商送货车辆带走回用于盐酸药剂存储;泥饼袋装收集暂存于污泥脱水间内,定期外运至贵港市污泥集中处置中心处理;生活垃圾统一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氯酸钠药剂废包装袋属于危险废物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其修改单要求,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检修产生的废机油、废油桶、废含油抹布、废含油手套,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在检修当日清运处理,不在厂区内暂存。
(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环保设施安装专用电表电线,单独记录环保设施用电情况,并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十一)依据国家相关排污单位监测规范,落实监测要求。
(十二)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十三)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港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港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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